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关问题的认识

2014年12月24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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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何种商品属于耐用品?奢侈品是否属于耐用品(如手表)?6个月内发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以何种证明为准?厂家的盖章证明是否可以?举证责任中提到的瑕疵,是指样品外观的瑕疵吗?商家该如何举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耐用品是指可以长期使用的物品,如电视机、案板、衣服、水杯等。但是一般情况下,案板、衣服、水杯等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耐用品。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科技含量较高。该条规定的耐用品应当是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和技术性较强或者结构程序复杂的服务。奢侈品如果可以长期使用,属于耐用品,但还要具备较高科技含量,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耐用品。因此,手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耐用品,皮包、服装、鞋等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耐用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瑕疵,不是对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定性,而是指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如电视机出现一些使用性能上的故障、新装修的地板出现裂缝等问题。该条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时很难发现瑕疵。因此,商品或者服务外观的瑕疵如果购买时明显能够被发现,如电视机购买时缺一个角或者地板装修完成时已经明显存在裂缝就不是这里所说的瑕疵;地板装修后2个月出现的裂缝是这里所说的瑕疵。6个月内发现瑕疵,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该瑕疵的产生不是由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厂家的盖章证明不可以免责,因为即使有厂家证明,产品也可能有质量问题。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