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4月20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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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伍达志诉被告陈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黔0402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伍达志借款本金人民币179000元及利息(以借款人民币17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1月2日起计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18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6518元,由被告陈佳佳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伍达志已预交,由被告陈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伍达志,原告伍达志不再向本院申请退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