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頔: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顺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頔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原告安顺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35514元的合同价款向被告周頔回购西秀区东二环路东侧青溪雅郡7号楼2单元10层1号房;二、由原告安顺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周頔支付回购款人民币65176.55元;三、在原告安顺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周頔支付上述第二项回购款后,原告安顺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頔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四、驳回原告安顺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32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8532元,由被告周頔负担(该诉讼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