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4月20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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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彬:

本院受理(2020)黔0402民初244号原告欧蔚学诉被告郭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人民币21823元整;二、判决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25日至履行完毕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的债务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普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