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灵召: 本院受理(2019)黔0402民初5121号原告张琼珍与被告鲍灵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正高效审判承诺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二人民法庭(蔡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