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克明、王红: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曹克明、王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6月13日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25704.25元,2019年6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725‰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旧州巡回点(原旧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