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黔0402民初3785号 安顺市西秀区一锅二头牛餐饮店、肖雄、肖飞: 本院受理原告梅志敏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一锅二头牛餐饮店、肖雄、肖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人民币408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人民币408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计算直至还清设备款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黔0402民初378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