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9日第08版
2007年4月11日,本院根据债务人贵州省安顺化肥厂的申请作出(2007)西民破字第4号裁定书,宣告贵州省安顺化肥厂破产还债。现因贵州省安顺化肥厂无财产可供分配,2018年7月10日,贵州省安顺化肥厂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裁定终结贵州省安顺化肥厂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