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1日第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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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泉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伦、严宪春诉被告安顺中环百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泉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伦、严宪春诉请判决: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确认三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中环公司将原告的商铺返还给原告;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中环公司支付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归还原告商铺之时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至2016年11月24日为42658.21元);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泉辰公司和被告利安公司为上述房屋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