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兰萍、陈红: 本院审理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兰萍、陈红、胡修明、鲍安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黔040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被告杨兰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 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期限内利息3 373.11元,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1.50‰加收50%计付,利随本清)。二、被告陈红、胡修明、鲍安伦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