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1日第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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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典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安顺惠民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原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请判决:一、请判令第一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01024.00元人民币(五拾万零壹仟零贰拾肆元整)及利息(利息以501024.2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请判令第二被告安顺惠民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对上述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起诉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