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年9月12日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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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 恒:

本院受理原告肖龙华诉被告狄恒、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6)黔0402民初116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限被告狄恒、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肖龙华借款人民币2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肖龙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合计人民币6000元,由原告肖龙华负担人民币450元,由被告狄恒、张兰负担人民币555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 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坚诉你及郭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郭成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受理。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