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府房征决【2016】19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按照安顺市总体规划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安府发〔2013〕11号)、《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安顺市西秀区2016年北部新区大水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安顺市西秀区2016年北部新区大水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北航路,东抵武当路,南抵红村安置房,西抵北山路,北抵北二环路。具体以房屋征收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西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西秀区东关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安顺市西秀区2016年北部新区大水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收补偿。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征收补偿费用存储在安顺市西秀区2016年北部新区大水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财务专户。
五、房屋征收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被征收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被征收对象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附件:西秀区2016年北部新区大水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6年7月2日
因城市旧城区棚户区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批准,拟对西秀区2016年北部新区大水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西秀区2016年北部新区大水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及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主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安顺市西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西秀区北部新区大水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
西秀区2016年北部新区大水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四至范围为:东抵武当路,南抵红村安置房,西抵北山路,北抵北二环路。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
以2016年北部新区大水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红线范围征收摸底调查报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原则与范围
(一)征收补偿原则
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千家
2.公正原则: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
3.公开原则:调查结果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
4.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补偿范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实施步骤
(一)落实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选址、报批等相关手续,通过征求相关部门多次讨论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召开房屋征收动员会,入户进行宣传、动员、解释工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动员搬迁拆除房屋。对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一是有合法手续房屋的征收人将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二是提供不出合法手续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违法建筑、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执行。
(三)签约搬迁期限:自征收决定书下达后第1日至30日为签约第一时间段;第31日至第60日为签约第二时间段;第61日至第90日为签约第三时间段。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报告使用
根据《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代表参与,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请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送达采取由街道办事处亲自送达、公证送达等方式送达被征收人,送达时间即为报告收到时间。
被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凡属改造项目范围的被征收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对于合法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征收人按照《关于对安顺市两城区(规划区内)》拆除无合法手续房屋的认定和认定程序的意见(试行)办理。
(一)货币补偿方式:对于已取得合法手续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产权调换方式:对于已取得合法手续的被征收房屋,由指挥部调剂房源对被征收人进行就近安置。
(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1.采取产权调换的按原房面积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按靠档安置的原则进行选择(即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接近)。本村村民可按户自愿扣除30平方米为村集体管理经营性用房,涉及二次拆迁的被征收户,按规定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2.征收房屋面积大于或小于安置房面积。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并结算。
3.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合并计算面积。
(四)征收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如:猪圈、牛圈、屋基、简易房、院坝、围墙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简易房、钢架棚一律以300元每平方米补偿。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行过渡。过渡期限按被征收人腾空交房之日起24个月计算。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不满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计算。因征收人责任超过过度期限24个月以上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实际过渡期限每月递征10% ,最高不超过5倍。
八、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的房屋为私有且办有规划、国土、房产等证件的,按证件载明的用途和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的房屋为房改房或其他性质的单位职工住房,按照相关办理手续后给予安置补偿。
(三)被征收人为单位自管产、公益事业性房产及其他特殊房产,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人将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作为非住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依据,且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依据所载地址相符,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经核定后,按住宅房屋评估价值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同时,以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上浮20%加以货币补偿。
(五)对国有土地上证件不全的房屋,参照《关于安顺市城区(规划区内)征收无合法手续房屋的认定和认定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办理。
(六)随房空地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按照2010年1月1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城区乡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公告》补偿,不是出让所得的,应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九、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一)被征收人的房屋办有规划、国土、房产等证件的,按证件载明的用途的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对于无合法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征收人按照《关于对安顺市场两城区(规划内)征收无合法手续房屋的认定和认定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办理》。
(三)被征收人将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作为非住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依据,且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依据所载地址相符,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经核定后,按住宅房屋评估价值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同时,以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上浮20%加以货币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的随房空地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按农用地区片同类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十、奖励措施
为加快安顺市西秀区北部新区大水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程,对支持征收工作、在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移交的被征收户,按以下规定进行奖励。
(一)签约奖励
1.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通知送达之日起第1日至第30日内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及移交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人民币一万伍仟元奖励。
2.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通知送达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人民币壹万元奖励。
3.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通知送达之日起第61日至第90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不再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上浮30%给予奖励。
(三)产权调换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与原房同等面积不补陈新及结构差价。安置面积以实用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政府给予赠送的5平方米和5平方米的建安成本优惠价就不再享受;超出面积部分一律按市场价结算;(建安成本家按1680元每平方米,市场价按2850元每平方进行补差)。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小于原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评估价上浮30%给予货币补偿。
(四)优先选择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从评估结果公示期满通知送达之日起,按签约时间顺序有对安置房的优先选择权。
十一、对被征收户住宅房屋不足40平方米安置
被征收户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经济困难,无其他住房的,经公示后,办事处予以确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用套内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房进行安置,40平方米内不补陈新及结构差,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十二、临时过渡费、搬家计算费、室内二次装修费、附属设施及其他补助费
(一)临时过渡费在综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考虑物价因素,以被拆除房屋面积支付,每月补助10元/㎡,半年审核预发一次。为方便被征收人装修,搬家,安置房交付之日起,顺延三个月过渡期,记发过渡费。
(二)搬家补助根据《安顺市场房屋征收补助标准》(安市房通〔2013〕155号)以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结算,选择产权调换按两次结算。
(三)室内二次装修补偿费按照《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房通〔2013〕154号)相关规定办理。
(四)附属设施等其他补助费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十三、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及解决村民的生产、生活的措施
(一)解决方式:在办理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同时,采取建设经营性用房的方式,支持和发展村集体的经济,解决征地拆迁后村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二)经营性用房的规模、面积:结合村实际,由村集体对经营性用房的规模、面积:讨论议定(原则上按30㎡/户左右安置),报相关部门批准。
(三)经营性用房的建设和移交:经营性用房的建设由依法取得土地的开发单位或土地一级整理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相关部门批准的规模、面积建设,由村集体承担相应的开发建设成本后,根据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移交约相应的村集体用于安置村民。
(四)分配方式:由村集体组织村民讨论拟定适合本村的分配方案,报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十四、征收补偿安置情况,由征收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五、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