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年5月25日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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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贵州安顺市华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西汽车修理厂、张茂刚、蒋志丽、任禄英: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市西秀区金诚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安顺市华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西汽车修理厂、郭胜利、陈春立、张茂刚、蒋志丽、任禄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黔0402民初74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判决被告贵州安顺市华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西汽车修理厂支付原告为其代偿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贷款本息人民币1517388.25元;2、请判决被告贵州安顺市华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西汽车修理厂支付给原告律师费28000元;3、请判决被告贵州安顺市华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西汽车修理厂按《承保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68815元;4、请判决被告郭胜利、陈春立、张茂刚、蒋志丽、任禄英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