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2月2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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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辉:

    本院受理原告蔡文琴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内容为:一、判决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蔡文琴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文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400元,由被告王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