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2月2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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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  雷:

    本院受理原告邓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斌请求依法判决你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以及利息(从2014年2月22日至2014年3月21日期间按月利率3%,2014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被告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亲自去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