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第07版
陈国平、张英:
本院执行的镇宁汇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5)皓鉴字501号房产价格鉴定报告书,该报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价格六十日即为送达。
如对本鉴定报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书后10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以该鉴定价为参考处置该房产。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