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委托提取还贷办理对象、申请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委托提取还贷办理对象:必须是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市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 第五条 委托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一)委托人及其所在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均是与贷款账户信息相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所有人;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保留12个月以上缴存额; (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委托人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来,无连续2个月或累计4个月逾期还款记录。 第六条 委托提取还贷方式 委托提取还贷方式为按月提取还贷,市公积金中心依据《委托逐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的委托,于每月约定日自动提取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补偿上月公积金贷款实际还款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