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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2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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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春宫古镜被拘留三天
古董商人状告警方
2009-06-22
  警方向宣武法院出示的杨华销售的“春宫镜”背面图案

  3个月前,女古董商人杨华(化名)在宣武区摆摊卖“春宫镜”时,被宣武公安分局广内派出所以“出售淫秽物品”为由行政拘留3天。她以铜镜具有艺术价值为由,将宣武公安分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宣武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19日上午,宣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古董商:因卖铜镜被拘留

  圆形、直径7厘米、镜面留有绿色铜锈。铜镜背后,4组男女融合的图形突兀。

  镜子是2年前杨华和丈夫在石家庄文物市场发现的,后被杨华夫妇珍藏。今年3月12日,杨华夫妇来北京参加古钱币交流会,顺道在报国寺文化市场临时租了摊位展示收藏品,其间就包含那面铜镜。

  但当天早上一出摊就遇到了麻烦。一名身穿便装的中年男子走到摊位前。杨华记得,男子对铜镜特别上心,一边看一边拍照。拍过照后,男子从兜里抽出警官证说,这镜子有问题,你得和我走一趟。

  接下来,杨华被带进了宣武区公安分局广内派出所。

  派出所内,民警让她交待淫秽物品的来源。

  “哪个是淫秽物品?”杨华很意外。

  “铜镜,后面有春宫图。”民警说。

  “一定是警官搞错了,这镜子是明清时期的文物,不是淫秽物品。”杨华说。

  晚8时,民警向杨华出示了“京公(宣)决字(2009)第0676号”行政拘留决定书。给出的拘留理由是,她待售的铜镜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售卖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文物,文物,不信你们可以去找专家鉴定。”为了避免被拘留,杨华夫妇不断向警方提出各种解释和诉求,均无果。

  走出看守所第二日,杨华夫妇决定起诉宣武公安分局。

  宣武警方: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庭审中,宣武公安分局法制科两名民警进行了答辩,称宣武分局没有权力认定淫秽物品,依据《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有权对铜镜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进行鉴定。

  对杨华作出拘留决定,正是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书称,根据刑法367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认定杨华所售铜镜为淫秽物品。

  因此,两位民警表示,对杨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根据刑法367条规定: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庭审中,审判长询问两位民警提出,铜镜属于哪种淫秽物品?

  对于法官提问,两位民警没有明确回答。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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