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第07版
李 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诉被告李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