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2月19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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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果: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市金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大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安顺市金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大果于2015年9月4日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杨大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截止至2019年6月24日的架料租赁费人民币35053.02元给原告安顺市金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三、被告杨大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租赁物:钢管5m、57根、285米;4.5m、8根、36米;4m、60根、240米;3.5m、33根、115.5米;3m、70根、210米;2.5m、60根、150米;1.5m、60根、90米;钢管总数4.332吨、1126.5米;扣件750个(十字扣600个,直接头150个);顶托70只给原告安顺市金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退还的租赁物规格按架料租赁行业的行业标准退还。本案受理费76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大果承担,该费用原告安顺市金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已经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