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1月16日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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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晟麒实业有限公司、黄文:

本院受理原告叶国湘诉被告四川晟麒实业有限公司、黄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四川晟麒实业有限公司、黄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叶国湘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日至保证金付清之日,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叶国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被告四川晟麒实业有限公司、黄文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