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1月16日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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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仕湖、蔡学清: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诉被告谢仕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谢仕湖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随本清,已付利息2500元从中抵扣)。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840元,由被告谢仕湖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申请退取)。本院受理原告陈林诉被告蔡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蔡学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林借款本金人民币37500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25日起,以37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随本清,已付利息7500元从中抵扣)。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6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1356元,由被告蔡学清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申请退取)。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