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1月9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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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海:

本院受理(2020)黔0402民初138号原告柴海燕与被告周东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1、原、被告离婚;2、孩子周子皓、柴皓然由原告抚养;3、由被告周东海每月给付孩子扶养费1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正高效审判承诺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二人民法庭(蔡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