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1月9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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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夏雪芳: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凯、夏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黔0402民初462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凯、夏雪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8683.18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8月1日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278818.33元,2019年8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1973‰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