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海玲: 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鲁海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鲁海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2月25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8327.41元;2019年12月26日之后的罚息,以人民币1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8‰计付,利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976元,由被告鲁海玲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