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兵、吴红梅: 本院受理(2019)黔0402民初63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诉被告冯海兵、吴红梅、安顺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冯海兵、吴红梅于2013年1月1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冯海兵、吴红梅归还原告贷款本息207313.59元(暂算至2019年10月14日,其中,本金200534.78元,利息6778.81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金还清日止);被告安顺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确认被告冯海兵、吴红梅向原告提供的贷款抵押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