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0日第05版
张 俊:
本院受理原告詹海兰诉被告张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黔04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詹海兰与被告张俊的婚姻关系。二、孩子詹伟力由原告詹海兰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詹海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