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第07版
安顺市盛远达石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9)黔0402民初2951号原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盛远达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石材及运费款1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