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春: 本院受理(2019)黔0402民初362号原告邓承林与被告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柒仟元整(¥:7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