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银、安顺市泉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判决:1、判令被告汪朝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8525.85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复利(暂算至2017年2月24日的逾期利息131725.84元,逾期利息复利16178.65元),共计646430.24元,之后所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均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2、被告许银、安顺市泉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