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存雨: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由被告范存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344.5元、 利息人民币517.35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0511.89元、复息人民币122.5元,合计56496.24元;2017年3月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45344.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25‰加收50%的利息(即按月利率15.37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复息以未偿还的利息人民币517.3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25‰ 加收 50%的利率 (即按月利率15.3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娴对被告范存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6)黔040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