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5日第06版
胡勤元:
本院受理(2016)黔0402民初817号原告毛德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向其偿还借款165000元。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