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第07版
周阳:
本院受理原告罗俊、熊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欠款人民币836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西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届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届满。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