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6月23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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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  维: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诉被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的(2015)西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主要内容为:解除原告与你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有你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39014.64元及支付利息人民币6225.76元;原告在你不履行上述义务时,有权对你提供抵押的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建设路2-6号水利设计院宿舍4幢7层703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