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2013年11月8日在《安顺日报》上刊登的“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公告”中“请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应为“请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
特此更正
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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