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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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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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款离婚还
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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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借款离婚还

  【案情简介】

  张某和赵某于2009年9月1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骂,从而引发感情危机。终于,忍无可忍的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自己抚养孩子,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赵某偿还婚前借款2万元。庭审中,被告赵某同意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也承认婚前曾向张某借款2万元。但他辩称,该笔借款是用于装修结婚住房和购买家具,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使用,他认为此笔债权债务已因双方共同生活数年而消灭,因此不同意偿还该笔借款,请求人民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和赵某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婚生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对于婚前借款,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赵某在婚前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且其予以认可,此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虽然被告赵某辩称将该款用于装修结婚住房和购买家具,但该笔借款的债权仍属于原告张某,并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和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之间也没有对该笔借款是否可以随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作出约定。故此,原告张某的此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判令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张某2万元。

  【普法提示】

  对于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能否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前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婚姻关系的延续不能构成婚前财产权转移的合法理由,也就是说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在符合一定条件或者经过一定期间后,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由于夫妻财产问题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事项,法律也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归属另有约定,则约定的内容优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公民的合法财产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也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财产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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