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西秀区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全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安顺市西秀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安顺市政务大厅安顺市西秀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按照统一要求提交校验材料,申请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 二、凡未在有效期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请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7月30日前,到安顺市西秀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科,以书面形式说明未校验原因,并申请进行校验补验工作,逾期不再受理,我局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联系电话:2281997 3230717 特此公告 安顺市西秀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