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张某伪造A省B市电力公司、C市电力公司和D市岭南中心小学的公章,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冒用李某等4人的身份信息在某银行申领4张信用卡并循环使用套现。到破案时,有3万余元逾期未还款。 案例分析: 王某、张某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原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从重处理。 理由:1、本案中,王某、张某两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逾期有3万余元未归还,虽然其间有还款行为,但实际上是为了其能够继续透支使用信用卡,而且,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也表明两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故意,因此对王某、张某透支3万余元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王某、张某伪造印章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从属和服务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其中目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手段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牵连犯一般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王某、张某所触犯三种罪名中,信用卡诈骗罪处罚最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2009年12月3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因此王某两人骗领信用卡4张的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一般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王某两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骗取3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 综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妨害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王某、张某的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普及: 1、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其他犯罪的情形。 2、牵连犯的主要特征。 一是基于一个犯罪意图产生数个具有从属关系的罪过。行为人是基于一个犯罪意图而实施多个不同的危害行为,其中一个危害行为是为了直接达到犯罪意图,其他的危害行为则是围绕和从属于该犯罪意图。 二是实施多个性质不同的危害行为,这是牵连犯的外部客观特征。 三是不同的危害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根据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牵连关系表现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表现为手段行为是为了促进目的行为的完成,而结果行为延续或者加深了原因行为的危害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