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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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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发〔2011〕15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07-29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省驻安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重大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供销合作社作为服务“三农”的综合部门,在发展现代农业的产供销关键环节起着重要作用,其公益性服务作用日益凸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下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国内需求,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面对新形势,“十二五”期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农村商贸流通龙头企业7家,其中年销售额上亿元的1家;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6家,其中销售额上亿元的1家;新建农村生活日用品区域性配送中心6个;兴建重点综合交易批发市场15个;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160个;建设村级综合服务站(店)1500个,基本形成覆盖全市乡镇和80%以上行政村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要大力推进组织体系创新、管理体制创新和经营机制创新,使现有直属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切实发挥活力和作用,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整合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体系资源,建立市、县、乡三级连锁经营配送体系,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平、技物结合的综合服务。要逐步加大投入,合理布局,不断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主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和淡季储备任务。

  (二)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和加快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特色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对供销社开办的乡镇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和提升功能,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完善检测检验、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引导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增加农民收入。

  (三)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对传统经营网络的升级改造,坚持开放办社理念,探索社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合作联合,培育壮大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综合超市及村级便民服务站(社),为农民提供价廉质优放心的日用生活消费品。

  (四)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为切实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加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级财政“十二五”期间每年给予一定的网络专项建设资金扶持,各县(区)财政也要结合当地实际给予必需的资金扶持。各级政府及财政、农业、商务、经贸、扶贫、安监部门,要大力支持供销社符合条件的骨干企业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的任务优先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企业实施。

  

  三、进一步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一)兴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采取开放办社和联合办社方式,利用人才、资产资金、网络设施等条件参与组织引导农户、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合作社。推进规模化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市、县(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强化农村综合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各类农村综合服务组织。按照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在农资供应、农业技术、农副产品信息、加工、营销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要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在农资、茶叶、果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传统优势领域,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的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工商、安监、农业、商务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把可以由供销合作社系统组建的行业协会承担的任务,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系统组建的行业协会实施。

  (三)培育涉农骨干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发展一批功能完善,辐射能力强的大型涉农流通企业和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符合办理免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要积极给予相应的扶持。国家支持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凡符合供销合作社承担的,均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一)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直接为“三农”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采取一个基层社兴建一个综合市场或综合超市、组建一个专业合作社、领办一个特色产业的方式,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对基层供销社利用原有土地和设施改造兴建综合市场或综合超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服务工作。

  (二)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事业的重要支柱,是为“三农”服务的重要力量,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支持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工作。

  (三)增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各级政府管理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联合社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和营运好本级社有资产,并实现保值增值。积极探索建立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供销社的领导班子建设,选调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和加强供销社领导班子,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积极协助县(区)加强同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负责人。

  

  五、妥善解决历史问题

  (一)认真解决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账。要采取切实措施尽快贯彻落实《关于研究供销社系统地方政策性挂账等问题的会议纪要》(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第149号)和黔财建〔2008〕46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所负担的挂账本金和利息由同级地方政府在三年内分期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历史遗留的金融债务,有关金融部门要采取新老债务各账各结,挂旧认新的方法,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结转供销合作社因政策性原因遗留的历史债务。

  (二)保护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用地。供销合作社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其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征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场地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要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文件精神,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办事处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各级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城镇规划时,要优先安排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用地,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物流配送中心、仓储设施、批发交易市场及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用地。

  六、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一)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政府总体改革发展中统筹考虑,把供销合作社项目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经济发展的大盘子中统一安排,把供销合作社发展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统一考核。

  (二)切实维护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稳定。供销社系统历史悠久,职工队伍庞大,现在正处于相对困难的时期,问题复杂,情况特殊,各地政府要在税收和社会保障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帮助。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专业合作社和为农服务企业应给予财税扶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社有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社厅发〔2010〕7号文件《关于贵州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精神,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三)支持供销合作社全面建立化肥淡储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5号)文件,全面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制定化肥淡储计划,落实化肥淡储年度利息补贴,市、县(区)级财政每年度预算内要根据区域内化肥储备需求量确保化肥淡储利息补贴资金。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完善监管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

  (四)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所有资产属于社有资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城镇建设开发需对供销合作社土地及资产进行征用或拆迁的,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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