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2010年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外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对安置下岗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或安置残疾人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采取收支两条线,先由税务机关计算征收,再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份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前三年减半奖励。 五、投资旅游开发、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采取收支两条线,先由税务机关计算征收,再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份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前三年减半奖励。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从建成投产当年,对企业应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采取收支两条线,先由税务机关计算征收,再由区人民政府对企业已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