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观光旅游业的新建项目,实行更为优惠的供地政策。 (一)对市区投资酒店业(准四星级以上酒店)的建设项目,所需土地评估(可略高于成本价进行评估)后,实行招、拍、挂。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交行政事业性规费(涉及市级规费的项目,事前须报市审批),可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返还。 (二)由投资商依法聘用具有资质的拆迁公司进行拆迁,重点项目,政府可成立专门班子负责拆迁指导、监督和推进。 (三)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3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财政按土地出让价款(扣除省和市部分)的50%给予扶持;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以上4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财政按土地出让价款(扣除省和市部分)的80%给予扶持;投资强度在4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财政按土地出让价款(扣除省和市部分)的全额给予扶持; 三、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资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扣除上交部分,其余返还给企业用于发展。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期满可申请续期。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一般在3年内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可5年内缴清。依法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金可按年度缴纳。 四、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旅游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增量土地的,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经营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后,项目建设或工程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在保证旅游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七、对于区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和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