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文化·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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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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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
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2010-07-28

  

  为规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工作,文化部日前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分为总则、申报与命名、管理和考核、附则等四章22条。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办法明确,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办法要求,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九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二是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三是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四是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五是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六是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七是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八是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九是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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