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何时实施?有什么意义? 答:《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规范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发展,全面提升贵州省酒类产业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重要意义。 问:申办酒类销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持有卫生许可证; (二)持有营业执照; (三)持有税务登记证;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有熟悉酒类知识、酒类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负责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是哪个部门? 答: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销售许可的审批和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销售许可的初审。酒类销售许可证统一样式、统一印制。 问:办理销售许可证的程序及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问:酒类经营者应提供的相关手续包括哪些? 答: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当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流通随附单》内容应当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数量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问: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答:(一)可以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可以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酒类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进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不得超过7日。 问:违反《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的依法由哪些部门进行处罚? 答: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罚。 问:已从事酒类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应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答: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从事酒类销售且依照本办法应当办理销售许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销售许可证。 (本期稿件由市商务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