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综合消息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就意味着,从1月1日开始,共有六部与老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新规”开始实施。这些地方性法规涉及到环境保护、就业促进等诸多民生领域。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修正案》 水源保护区内煤窑 一律关闭 《修正案》提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原批准开办的煤窑,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同时,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改建项目排污量;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用非法渔具捕鱼;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 “零收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条例》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每日每平方米罚20元 《条例》明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 利用虚假广告订合同 可罚1万元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订立合同,骗取货款(货物)、定金、中介费、培训费等行为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科研“不成功”给予“宽容”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科学技术创新的信用担保、保险、动产质押、第三方保证等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企业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同时,对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给予宽容。 《贵州省气象条例》 影响气象探测 可处5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如有违反,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