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黔中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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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4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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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0-01-04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以下服务: 

  (一)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查孕、查环、查病、随访服务工作和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四)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四十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避孕药具统一发放、供应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育龄夫妻应当定期免费接受孕情、环情检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四十七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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