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火花乡洗鸭河村发艾组村民: 1989年6月3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发艾电站与贵村民组就发艾电站签订了《供用电协议》,约定贵村民组的照明用电由发艾电站的厂用电供给,村民按约定向电站支付电费,保证不拖欠。协议从1989年签订至今30余年,贵村民组村民长期拖欠电费拒绝支付,持续违约在先。我国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规定“民事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贵村民组村民长期用电但不按约支付电费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早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公司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就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同时,随着我国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发展,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艾电站作为发电企业,客观上也不能直接对客户进行供电,不具备继续履行协议的可能。用户用电需向本区域具备售电资质的供电营业机构提出用电申请,依法合规用电。基于上述贵村民组村民的长期拖欠电费的违约行为以及情势变更情况,1989年6月3日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已经不具备履行条件,我公司正式函告贵村民组,从本函告之日,正式解除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发艾电站与贵村民组于1989年6月3日签订的《供用电协议》。我公司保留追收拖欠电费的权利。如有异议请通过法律途诉讼合理解决。 特此函告 紫云黔冠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