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年3月16日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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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8日安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法治与德治、他律与自律、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行为志愿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未完待续)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