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更高水平平安安顺、法治安顺建设,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在第112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安顺市妇联、安顺日报社、安顺市律协妇联三家联合开展普法问答活动。即日起,在本报分二期登载《安顺市“喜迎二十大·送法进万家”“三八”维权月普法问答》。 (一) 1、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只是女性吗? 不是的,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女性,除了女性之外,针对儿童、老人、男性也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3、遭受家庭暴力如何报警? 可以拨打110报警,或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或警务室报警。报警时请准确说出所在的地址、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防止拨打电话后泣不成声而耽误时间。一定要确认自己安全后再报警。 4、遭遇家暴报警时,可以向警察提出哪些合理请求? 可要求收集加害人本次施暴的证据;伤情严重的,要求公安立案、对伤情进行鉴定或要求对加害人作出包括拘留在内的治安处罚;要求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5、对于什么样的家庭暴力,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告诫? 根据《贵州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报警求助的家庭暴力查明事实后,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治安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治安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治安处罚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