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举报受理及流程 第九条 举报奖励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受理、属地查证的方式进行,由各级处非办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跨市(州)的非法集资行为,由省处非办确定主办地受理或查证,省处非办接到举报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转至省相关成员单位或者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市(州)处非办进行查证,报省处非办审核并作出奖励决定。各地处非办接到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由其受理并组织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查证(因案情复杂并需延长查证时间的,需向举报人进行说明),并作出奖励决定。 各级处非办上报的举报案件材料应包括: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名称、案件性质、认定结果以及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案件基本线索和证据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处非办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认真受理电话、书信、来访、网络举报,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地区、相关部门举报。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非办(金融办); (二)各级公安机关; (三)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四)“贵州金融官微”微信公众号; (五)贵州省级政府服务热线“12345” 。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奖金领取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分四个档次: (一)被举报的行为经有关部门初步调查确实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即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案件,给予举报人7000元以上的奖励;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在认定或实施被举报线索的奖励标准后,随着调查逐渐深入,发现举报线索满足更高一档奖励标准时,奖励资金的实施兑付需核减前一档认定或实施的奖励奖金。 第十三条 本着鼓励举报的原则,各级处非办可适当降低举报门槛。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